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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1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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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6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水林的管理,保护我市具有地方特色森林资源,进一步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水林是指自然村周边天然或人工种植的林木,包括成片和散生的林木。风水林是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保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特殊载体。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水林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风水林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做好风水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水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风水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类别,由市规划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第五条 风水林经划定并公告后,林木林地权属不变,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负责,镇(区)林业工作部门加强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风水林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统一按照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培育、管理及保护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风水林属生态公益性质,鼓励将风水林开辟为村民的休闲场所,禁止对风水林进行经营性利用,禁止将风水林林地变更为宅基地或在其内搭建违法建筑。
第九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从事开垦、采石、取土、挖沙等破坏林地行为。
第十条 禁止采伐、采挖、毁坏风水林内的林木和野生植物,禁止在风水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因生产、科学研究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从事上述行为的,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向风水林存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物品或污染物,禁止堆放生活和工业垃圾。
第十二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风水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200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设定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以及由《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确认的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这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朝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期限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中朝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期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10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就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谨向贵国政府建议:再延长其有效期五年;如该协定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均未通过书面提出废除,则自动顺延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接到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建议的照会,就认为达成了协议。
  外务省借此机会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

                           朝鲜外务省
                            (印)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八日于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致意并谨通知,大使馆收到了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日外务省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本复照和外务省上述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六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