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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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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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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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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9]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下载: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http://yss.mof.gov.cn/yusuansi/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0901/P020090120573142459994.doc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1997年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统一法人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贷款要优先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再就业工程建设。贷款审批内部授权应参照下列规定:
(一)地级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权原则上集中在总部,支行无贷款审批权;
(二)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商业银行对所辖支行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控制在50万元以下;
(三)直辖市城市商业银行对所辖支行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控制在100万元以下;
(四)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担保及信用证等表外业务纳入授权授信制度予以严格管理。各支行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的开证权限,应遵循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采取窗口指导方式,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逐一进行审查,凡是城市商业银行总部授权超出其支行经营管理能力时,必须责成其降低或取消授权。
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必须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各种账户以及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由其总部逐一清理并在1998年9月30日前撤销,因柜台营业需要保留的现金类同业账户,由其总部确定其开户行和控
制额度(每个支行只能保留一个现金账户)。结算工作可由支行开户接单,总部统一办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一律不得对外拆出和拆入资金。现已办理的,必须在1998年8月30日前移交总部统一管理。
三、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地级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1998年9月30日前完成现行的支行、总部两级财务核算体制向总部一级财务核算体制的过渡,取消支行一级的财务核算主体资格,由总部设置指标考核支行的工作量、成本、利润;各副省级城市和省会
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总部一级财务核算体制;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费由总部和职工工资由总部统一开支,停止使用或取消相应的会计科目,并力争在1999年实行总部一级核算。
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人事管理的要求
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规模,贯彻落实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实现员工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切实控制人员膨胀。原则上保持不少于10%的工作人员下岗培训,争取用3至5年时间,显著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轮换制度。总部各部门和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上述各正、副职负责人3年内必须实现轮岗或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离岗培训。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副主任改任支行正、副行长的,在城市商业银行开业一年内
必须达到上述轮岗要求。
总部各部门和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离岗或轮岗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报告经城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五、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以及章程规定,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及行长的职权与责任。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应设立“特殊资产管理部”,专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等资产的集中统一清收和处置等工作
。城市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和特殊资产管理部门应由行长直接分管。各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程等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查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实行总部和支行两级经营模式,对各支行在信用社体制下形成的“营业部”、“办事处”、“代办处”等网点应予以撤并。其中业务量较大且具有发展前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改建为不具备核算主体资格的支行,改建工
作在1998年底前完成。凡未被批准改建为支行的网点,其存款业务“只付不收”,即只兑付到期存款,不得吸收新的存款;已经办理的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在9月30日之前全部移交有关支行。此类机构网点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撤并完毕。
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分配体制的要求
各城市商业银行凡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不良资产比例超过30%,不应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当年利润应采取送配股方式直接转为新增股本金或用于提留各种风险基金。
各城市商业银行应把清收资产、降低不良贷款作为中心任务,凡经营年度内不良贷款没有下降,开业后新发放的贷款中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分别不同比例降低经营管理人员班子以及一般员工的工资水平。
七、关于提高资产流动性,保证支付稳定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保证支付作为经营中的首要任务,凡出现支付缺口,存贷比超过85%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增加存款和大力清收贷款上来,原则上不再增加贷款总量。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及时指导和督促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限期完成各项体制改革任务。银发〔1997〕548号文批准的东莞等58个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必须按上述要求,一步到位。


1998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

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

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

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

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

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

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

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 )

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

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

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

(五)技术合同案件

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

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

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

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

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

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