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6〕19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
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的目的是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专长,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技术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论证、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重大科技专项的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根据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攻关的特点和组织实施的要求,省科技厅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专家组名称为“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省情况的省外专家参加。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设立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专项专家组评聘、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经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科技专项的特点和实施的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专家组审定通过后,省科技厅与专家组成员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专家组组成的基本要求:
(一)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特长互补。
(二)年龄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
(三)专家组成员中应吸收企业和科技、经济管理专家参与,要与创新平台建设专家组相衔接。
(四)担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担任专家组成员。同一单位参加同一专项专家组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敏捷,熟悉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能正确把握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发展方向。
(二)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专家组成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每位专家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出国、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专家管理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九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实施咨询专家组成员资格和组成;
(二)对专家组和专家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三)按规定对专家组进行换届选聘。
第十条 专家组的职责是:
(一) 组织本专项技术发展战略和预测研究,对专项战略目标和任务、重要技术发展问题提供咨询。
(二)参与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
(三)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参与重点项目的主动设计;
(四)对公开招标和拟立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参与招标项目任务书设计;
(五)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负责专项年度和总体实施情况总结;
(七)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省科技厅工作部署,配合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书面提交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组成员受聘期间,不能作为专项相关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承担和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也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成员参加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投标。
参与项目主动设计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参与项目立项的评标和评审工作。如工作需要参与评标和评审,应当经专家管理办公室批准。
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评标和评审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论证和评审,要充分发挥专家库省内外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项目立项的论证、评审(评标)专家,按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网上评审或评标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当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涉及专项实施单位有关技术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保密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对专家个人考核按照年度进行。
对专家组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专家组成员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应及时进行更换。
对专家组及专家成员的考核应听取专项主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合年终工作进行,考核对象根据工作要求,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和《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年度工作考核表》,报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列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