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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0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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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6〕19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

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的目的是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专长,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确定、技术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论证、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重大科技专项的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根据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攻关的特点和组织实施的要求,省科技厅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专家组名称为“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省情况的省外专家参加。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设立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专项专家组评聘、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经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科技专项的特点和实施的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专家组审定通过后,省科技厅与专家组成员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专家组组成的基本要求:

(一)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特长互补。

(二)年龄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

(三)专家组成员中应吸收企业和科技、经济管理专家参与,要与创新平台建设专家组相衔接。

(四)担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担任专家组成员。同一单位参加同一专项专家组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敏捷,熟悉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能正确把握重大科技专项的技术发展方向。

(二)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专家组成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每位专家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出国、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专家管理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九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实施咨询专家组成员资格和组成;

(二)对专家组和专家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三)按规定对专家组进行换届选聘。

第十条 专家组的职责是:

(一) 组织本专项技术发展战略和预测研究,对专项战略目标和任务、重要技术发展问题提供咨询。

(二)参与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

(三)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参与重点项目的主动设计;

(四)对公开招标和拟立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参与招标项目任务书设计;

(五)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负责专项年度和总体实施情况总结;

(七)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省科技厅工作部署,配合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书面提交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组成员受聘期间,不能作为专项相关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承担和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也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成员参加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投标。

参与项目主动设计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参与项目立项的评标和评审工作。如工作需要参与评标和评审,应当经专家管理办公室批准。

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评标和评审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论证和评审,要充分发挥专家库省内外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项目立项的论证、评审(评标)专家,按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网上评审或评标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当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涉及专项实施单位有关技术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保密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对专家个人考核按照年度进行。

对专家组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专家组成员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应及时进行更换。

对专家组及专家成员的考核应听取专项主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合年终工作进行,考核对象根据工作要求,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和《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年度工作考核表》,报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列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
  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02年12月31日前整建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执行政策为:企业重组或者分流后重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已上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及区县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征缴力度。各参保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分期分批缴纳计划。市及区县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要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金收入帐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县乡公路的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
面规划、协调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
依法治路、保证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整体服务功能,创建县乡公路文明窗口,促进我市经济快速、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县乡公路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落实“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
搞好县乡公路建养工作。

第二章 县乡公路属性划分及管理

第三条 县乡公路根据其政治、经济意义划分为:县公路、
乡公路和专用公路。
县公路是指在所辖地区(市)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具
有较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和县之间,或是连接3个乡
(镇)以上,总里程不少于10公里以上的连接主要商品生产和
集散地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为县(市)或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
务的公路。是连接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或
者连接5个村以上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由专业部门、政府、厂矿专门修建的为一定区域
经济服务并且自行建设的公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1、县级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养管理,乡级公路由乡
(镇)政府负责建养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路建养作为一项
重要工作内容,把公路建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
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和
发展规划,并在业务和技术上对县乡公路建养管工作进行检查和
指导。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县乡公路的建
设、管理、养护,并帮助指导乡(镇)村发展乡(镇)村公路。
第五条 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应成立专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与养护,实行“民工建勤、民办
公助、以工代赈”的政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乡镇煤矿吨
煤中提取一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拨款;
省、市建养补助资金;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
公路建设的费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向企
业和个人集资及采取其他方式的筹资;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
设进行的投资。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的交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建养、管理规定的前
提下,县乡公路的管理机构,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
管理办法,包括生产方式、工人配备、资金来源、技术管理和劳
动管理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
与实施中长期公路发展的具体计划,以及年度县乡公路建养项目
建议计划。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养资金的管理使用。
1、公路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县级公路养护,实行养护承包责任制。省、市补助资金,
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验收合格后以高级、次高级路面
2000元/公里、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
3、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高级、次高级路面2000元/公里、
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要纳入当年财政预
算。
4、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养资金到位情况及资
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年终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按比例扣除
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项目,各县区交
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制
定切合实际的养护方案及预算,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纳
入计划管理范畴。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针对我市县乡公路运行现状,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要以“全面养护、突出重点、稳定路况、积极改善、确保畅通”
为指针,抓住一个“畅”字,突出一个“洁”字, 力求一个“美”
字,分年度、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的恢复与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通行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GBM工程为目标,
逐步实现县乡公路的等级化、路面化、标准化和美化、绿化,增
加晴雨通车里程。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要贯彻“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
面养护,突出重点,消灭薄弱路段”的方针,在经常保持路面
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
造物完好,标号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
要求:
1、路面与路肩衔接协调、顺适。砂砾路达到路肩硬化;油
路镶边地段,路缘石与路肩衔接顺适,路缘石无残缺,规格整齐。
油路无镶边路段达到路肩硬化、标准化、整齐化。
2、路基达到等级标准宽度,线型清晰,路肩边缘达到整齐
平顺,横坡适度,稳定坚实。并实行堆料台、标志牌、里程碑
“三在外”。砂砾路要求50米建一个堆料台,尺寸长2米,宽1.5
米,堆料必须统一见方。少数路段因地势限制不能建堆料台,确
需在路上堆料时,应做到“五不准、一整齐”,即:路面上、桥
头和桥上、平曲线内侧、单车道路段两侧并排路段,一律不准堆
料。堆放材料要整齐。
3、所有桥涵帽石、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做到完整无缺,
统一刷白。
4、路基边坡刷修整齐、顺适、美观,内边坡度1:1.5,外边
坡根据地形刷新达到美观。边沟整修做到整齐、达标 , 尺寸为
1.2×0.4×0.4米。地形特殊路段可适当缩小。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公路养护生产管理,降低养护成本,延
长使用周期,各县区要分片成立大道班进行季节性常年养护。对
技术要求较高的油路面养护,有条件的县区可组建专业性养护队
伍,对路面病害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油路路面的完好。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要解决好县公路养护用地、养路设施占
地及料场问题。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是公路养护的主要任务,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要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计划,下达到大道
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具体实施,保证养护材料数量充足,质量合
格,配比适当。
第十八条 凡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及单项独立构造物工
程在2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严格按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操作,
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
证体系。
一般大中修工程,参照《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施
细则》执行,工程验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沿线桥梁养护,建立桥梁养护状况卡,发现
险桥、危桥应密切注意运行状况,设置明显标志,预防事故发生,
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根据“因地制宜、因
路制宜”的原则,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
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空地。
第二十一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及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已经水毁未恢复的路段,要制定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设立标志,
防止事故发生。对发生水毁50m3以内的路基坍塌、缺口,三天
内必须恢复;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消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市、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动员沿线村镇及驻
军、机关、厂矿等单位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
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
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以岗位生产责
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
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安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
有定额,劳动有考核,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
管理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
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生
产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事故
的发生。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工作,抽查乡公路。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项目建议计划、责
任目标、养护标准及《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办法》进行检查验
收。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检,验收合格后兑现省、市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大道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月度路况评比和每
日路况巡查,由本单位自检,作业小组或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全省公路通车里程的县乡公路,应划分
为村公路,按行政区划由相应管养部门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