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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2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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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工商局、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
经济贸易厅(委、局):
为加强对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活动的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发布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文〕。
近来,在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以下简称来华展览会)中,发现一些无广告经营权的公司或单位非法经营来华广告业务;一些公司虽有广告经营权,但超经营范围承办展览广告业务,给广告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防止再度出现上述情况,现就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经营广告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而无广告经营权或有广告经营权但经营范围中不含展览广告业务项目的单位(公司),在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利用展出场地、会刊、画册等媒介或形式为非参展企业设置、刊登来华广告收取广告费的,国务院所属单位事先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各地方单位事先应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余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上述广告业务。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13号


各市广电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安全播出,省局对1998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经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对照《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及先进个人的评比及申报工作。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评奖 细则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分配名额

第三条 申报名额分配原则
1.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各地市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报表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传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的数量确定。
2.各市地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个人奖名额:省电台2人、省电视台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总站、省广联传输中心、广联信息网络公司、省广电服务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台(站、中心)名额:局属台(站、中心)经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例会评比推荐2个。
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名额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评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申报范围为: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季报的单位,以及其他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控中心、广播电视发射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微波总站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2.本年度内,本单位及单位内的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局、市局对维护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成绩突出,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竞赛评比为先进台(站、中心)。
4.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表。
第六条 评分规定
6.1 综合印象得分(0~20分):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总方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台站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1、台风、台貌好,全台领导和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大成绩;(0~5分)
2、积极贯彻广电总局及省局对维护工作的要求,各项措施效果明显,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0~5分)
3、根据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现台(站)规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评委认为该单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应给予加分。(0~5分)
6.2 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力,连续多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技术事故,台内外停播率低。
1、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长抓不懈,成绩显著;(0~5分)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3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2分;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3分;其它情况可酌情加1~2分;
4、连续三年台内停播率<15”/百小时,加5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4分;
5、连续三年台外停播率<2’/百小时,加4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3分:
6.3 运行质量得分(0~20分):设备维护水平高,重视仪器的配置,设备入级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测试仪器,可以测试各项要求上报的技术指标;(0~5分)
2、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测试制度,设备稳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中,有较完善的备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同类设备较高等级,视甲级率、乙级率或合格率等给与加分:
设备入乙级率或系统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 5%,+2分;≥80%,+1分;
6.4 技术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
1、有计划地对老设备、老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在运行质量、可靠性、增效节能等方面有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实现播出及管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高。(0~5分)
3、台内进行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获国家级奖:5分;获省部级奖:+4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6.5 队伍建设得分(0~l5分):注意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台站建设、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技术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减少停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6 艰苦台站分(0~5分):为体现评比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对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在评分上给予加分(5分):对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台(站)也给予适当加分(2分)。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
7.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见表二
7.2 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台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内;
③:主要事迹材料:4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迟报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台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
③:单位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八条 评分表(表三)


第四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范围
申报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个人,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台(站、中心)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政治事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3、本年度内,未发现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
4、应在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并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技术维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5、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申报表。
第十一条 评分规定
11.1 综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岗位,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11.2 参与管理分(0~10分):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上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台(站)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1.3 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1、在挽救事故和缩短停播时间方面有突出表现;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
4、所负责检修的设备,故障率低、停播率低、运行指标高;
5、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
6、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组织得力、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11.4 业务能力分(0~20分):努力钻研技术,虚心学习,善于学习,业务能力强,是台(站)的技术骨干,在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指标,指导和培养年轻同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获国家级、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5分;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分;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1分。
11.5 技术革新分(0~20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本人参与的程度评分。
1、项目难易程度分:0~5分;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入、主设计:+10分;
3、项目主要成员:+5分;
4、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奖:+5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11.6 艰苦台(站)分(0~10分):为体现评比向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工作在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的同志在评分上给予加分(10分);对工作在城市郊区台(站)的同志也给予适当加分(5分)。
11.7 评委加分(0~5分);各评委认为该申报人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
12.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四。
12.2 填报要求
1、各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所在台(站)和个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内;
③:个人总结:2000字以内;
④:单位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
以上4份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迟报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个人总结、台(站)背景材料和单位推荐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总页数不超过5页。
③:申报人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三条 评分表(表五)
第十四条 原《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广厅技字【1998】30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20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