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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几种方式及对策/赵铁峰

时间:2024-05-15 11:1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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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峰(梅区)

  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执行工作作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是法院执行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形成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规避执行的几种主要方式
(一)积极调解、消极履行。由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个人信用未受到社会的价值评价,个人财产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导致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调解作为拖延时间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手段。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部分不诚信的被告利用原告想尽快获得清偿早日案结事了等心理,通过减少债务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推延履行期限等方式为债务履行设置障碍。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或消极履行、或拖拖赖赖、或者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受到清偿。
(二)隐匿财产,怠于执行。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法院“规避执行的”的方法对策
(一)1、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2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3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二)1、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设立定期申报制度,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报告人,要及时给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视情节不同分别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2、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3、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4、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三)1、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干警人数较多,其基层单位—派出所分布甚广,群众基础深厚,他们经常采取走访、联防、清查等许多辖区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对辖区居民状况更为了解。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基本上已实现信息共享,这种便利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的执行信息网可与各有关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与数据共享,各种国家权力形成合力,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和制裁,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将受到直接的监视。2、建立财产举报机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我国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尽快完善相关的执行法律,制定独立健全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真真正正做到以法律促执行,以执行促和谐,更好的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体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但上市公司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诚信勤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民主公道;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工作,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企业的资深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人员,由本人填写《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由市集体办对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审查、工作履历和学历认定等;
  (三)市集体办将评价结果报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四)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向合格者颁发《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我国指纹技术评述》

关键词:指纹 鉴定

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重要手段。因而它被全世界司法界公推为"物证之首",也是世界各国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犯罪人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途径。
侦查部门应用的指纹技术,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显现提取、检验鉴定、档案管理。
一、我国指纹检验鉴定技术是成熟的。
指纹的同一认定过程,是依据其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关系、角度和数量
的综合比较与评断来完成的。从鉴定理论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2枚指
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国明确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指纹鉴定技术,从一开始就抛弃这种莫名其妙的机械定量法,采取了一种灵活而更实事求是的原则:质与量的结合或统一。在检验鉴定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这一原则在几十年打击刑事犯罪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并不断得到完善。80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15000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进行了统计,多发特征"终点"与"结合"的平均出现率为43.96%,"起点"与"分歧"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而其余五种细节特征的平均出现率均在5%以下,其中"小眼"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的平均出现率仅为0·6%。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了我国指纹鉴定的"质与量"结合理论。当然;这种统计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研究。
近几年,国际指纹学界对原来机械地规定指纹认定符合点数量的作法纷纷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硬性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而逐渐趋向于"质与量"结合的理论。
在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中,我国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复核与"会诊"制度,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如果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话,那主要在如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现场上遗留的残缺变形、模糊不清、少线和无细节特征等疑难指纹印痕的检验鉴定,需要更深入地开展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提高鉴定率和准确率。尤其是青年指纹工作者,要把老一辈几十年的经验精华吸收和继承下来,加以发展。
2、继续深入研究和扩充对现场遗留指纹的分析内容,相对准确地从遗留指纹分析作案人的身高、年龄、体态、性别以及疾病、职业等人身和其它特征,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线索。在这方面,一些指纹专家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尚缺乏普及应用,以及在实践中验证和完善提高。
3、运用现代生物遗传理论和计算机技术,深入地研究探索指纹形态特征的遗传规律、指纹同一认定的质与量的具体科学标准,完善近代指纹学的理论基础。
4、随着指纹自动识别技术的应用,把检验鉴定工作向计算机识别发展,现代化手段
同专家鉴定结合,减轻人工劳动负担,提高检验效率。
二、指纹档案管理开始向自动化发展。
指纹档案管理按照“捺印一分析编码一归类储存一查询”的程序进行。分析编码的基本原则是:纹型详细分类+在规定区域内的纹线数量和细节特征,分别赋予一定的数码,构成指纹分析式。我国从1956年统一了全国十指纹编码方案后,各地都建起了指纹档案库,形成了健全的管理系统。在单指管理上,各地因地制宜,建起自己实用的分析方法和管理体系,在几十年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指纹存储量大大增加,原来的查询方法缓慢,加上流窜犯罪大幅度上升,指纹的异地查询工作极不适应需要。最为理想的是建起全国统一的编码方案和复盖全国的指纹查询网络。这就需要指纹档案管理向高自动化、高效率发展。从60年代起,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技术进入指纹技术领域;到70年代,技术先进的国家已利用计算机管理指纹。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研究和引进计算机指纹自动化管理技术。
指纹的自动化管理分为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两种形式。半自动化是依据统一设计的指纹编码方案,由人工进行分析编码,输入计算机储存;查询时,也许人工对待查指纹进行分析编码,再由计算机查询。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中国国情,我国公安系统研究设计了全国统一的单、十指通用的半自动化管理编码方案。但在运行中也发现,这套系统输入速度慢,且人工编码较复杂,难免出现误差,所以已不适应需要,必须研究推广全自动化管理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管理系统是将电子计算机图象识别技术应用于指纹分析、管理与查询比对的一种自动化装置。它能按预先设计的规范,自动读取指纹的纹线特征,进行分类编码储存,还可以对现场指纹进行分析与查询比对,配合专家进行指纹鉴定。它主要括五个方面系统:图象输入系统、图象处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比对查询系统、输出与打印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较之传统的人工识别系统具有显著的优越性:?①查对速度快。可提高查询效率2000-7000倍。在编码储存中,一般可在20秒至1分钟处理一份十指卡片。②精确度高,并可对残铁不全、模糊不清的指印进行图象增强处理。③储存容量大,一套识别系统一般可储存单指卡100万份。④可以实现计算机联网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从1981年开始研究指纹自动化识别技术。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从1986年底着手研制能适应大存量和与现场模糊残缺指印比对的CAFIS系统(中国指纹自动化识别系统),1989年参加了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展,1992年底正式投入使用。这套系统由五台SGI40/25工作站、13GB磁盘组及相应的输入、输出设备构成。软件部分全部自行编制,所采用的识别特征与人工识别选取的细节特征一致,既可以达到同一认定目的,也便于专家人工干预和复核评断。这套系统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又适合中国刑侦部门的实际情况。
三、疑难指印的显现提取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
各种潜在指印的显现提取,是公安机关指纹技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目前,显现指印的具体方法很多,主要归纳为物理附着作用显色、化学反应显色、荧光显现等几大类。但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到处可以适用的"万能方法"。必须因质、因时、因地做具体筛选,否则不会奏效,甚至破坏现场手印。
在指印显现工作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了解和依据形成指印的物质及载体的具体条件,对显现方法进行选择。
正确的方法应该从二个方面去确定显现客体:一是分析犯罪人必然或极可能用手拿摸的物品;二是通过变换各种角度观察疑似留有指印的物品和部位。然后依待显客体的条件,确定显现方法。哪些客体适用什么方法,专业教材有归纳,但要学到手,牢固掌握它,必须自己多练。发现疑难的客体,尽量不要在现场处理,可提取回来在实验室显现。
2、选定显现方法之后,要了解和掌握该方法所需的理想条件,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
如:有的试剂适宜干燥低温环境,那么在高温高湿天气,或客体较潮湿情况下,应先进行适当的干燥处理或是在喷洒试剂后后,先阴干,再置烘箱干燥,适当时间再曝光。
有的试剂要求的条件恰相反。它在50oC以上,相对湿度85%以上时的显现效果最佳。所以往往采取加温加湿法增效。
某些熏显方法简便而应用广泛,但它对检材悬挂角度、距离、温度、器皿的清洁程度、放药量等都有较严格要求。不按条件和程序办,效果就差。
因此,基层技术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各种指印显现方法的原理,而且要了解、探索各个方法要求的最佳条件和操作程序,才能做好指印显现工作。
3、要努力研究掌握不同显现方法的相容、互补性,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增强显效。
有些显现方法对检材具有破坏性,采用这种方法之后,其他方法再无法补救了。那么,这样的方法就不要先用,尽量推到后面,实在没有其他办法时再用。
各种指印显现方法互补的基本原则是:①前一种方法的使用不会影响后面方法的使用效果;或前一种方法是后一种方法的前提与基础。②后一种方法应是对前一种方法的补充和增强。③有损方法在后;无损方法提前;能直接拍照解决的,不再采取其他物理、化学方法。
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的科研技术人员、经过大量实验和实践摸索,率先于全国提出了一套综合互补的指印显现工作程序。其基本思路是:
(一)先在自然光或人造光源下,通过调整光的强弱与角度检查,加能观察清楚,即直接拍照。
(二)在普通光线下观察不清的,试用在各种色光、紫外和激光下,配用不同的滤光镜进行荧光检验。许多物质(包含汗液物质)在外界光能激发下,都会产生荧光。不同物质、在不同波长激发光的激发下,发出荧光的波长范围也不一样。而滤光片有若干种,当滤光片与指印物质的荧光波长匹配,我们即可透过滤光镜看到和拍摄到清晰的指印。
(三)使用特种胶薰显法,大部分指印可以显出。而且薰显出来的纹线粘附力增强,还可以继续用碘薰等其他方法增强薰显效果。
(四)薰显后,如效果不佳,可以放置挥发,继续用化学方法显色,一般采用喷雾方法。视不同客体,可用不同的试剂。
(五)对薰显后,不宜再采用化学方法的,可以适当用物理方法显现,再用真空镀膜法增强效果。
(六)最后,还可以用二次荧光技术进行检验。
通过这样一套科学的显现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显出率和显现效果。
除了综合运用现有方法、手段提高显现工作效率外,对一些疑难指印的显现,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所谓疑难指印,指在某些难显客体上遗留的潜在指印(如人体皮肤、纺织品、塑料薄膜以及皮革、牛皮纸等)和某些特殊物质形成的反差不明显的指印 (如油类、油垢、灰汗混合等)。1991年以来,经过全国专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疑难手印显现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如对纺织物,皮革制品上汗潜手印,人休皮肤上的汗潜指印,都已经有成功的报道。吉林省公安厅于1991年10月,在一个被杀害男孩的尸体面部用碘银板转印法,清晰地显出一枚遗留70小时的汗潜指印,并用以认定了犯罪人。从各地一些成功案例总结:对待现场发现的指印或怀疑留有指印的客体,不要匆匆忙忙地草率、简单处理。这么重要的物证,处理不当,失而不可复得,是极大的遗憾。要先把客体研究透、搞清遗留时间,遗留部位、遗留物质、可能破坏程度等,再选择方法,设计程序,预定补救措施。必要时应选择相同物质、相同条件样本先做试验,确保成功。要做到这一点,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是两个关键。素质靠学习和实践提高。但要靠责任心作动力。要多看、多学、多练。在实践申,成功的要总结,积累经验;失败了也要总结,接受教训,改进操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破案意识和取证意识对待指印显现工作。
疑难指印的显现有了长足进展,但还远不尽人意。全国指纹工作者都正在努力攻关,不久的将来必会探索出许多新的手段。我们天津的指纹工作者也应当继续发挥优势,基层技术人员也可以做些贡献。如:对遗留时间较长的汗潜手印,如何在显现前先进行汗液物质的活化处理?又如:能否设计研制一种操作简便、可以带到现场应用的化学显色试剂膜,把化学显色方法应用于现场勘查?能否开发出一些新的粉末或显现试剂、显现手段等等。此外,我们一定要注意全国乃至国际信息,引进别人的先进手段和经验,提高我们的取证和破案效率。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4年第3期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