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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社会的女性犯罪/王姗姗

时间:2024-07-21 17:5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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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受自身素质的局限、不良情绪的驱使、拜金思想的诱惑、家庭暴力的迫使,一步步走入犯罪的深渊。笔者对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和类型、危害,提出一些关于预防和处理对策。以求提醒全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关注,对女性生活的关爱。

  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女性犯罪在犯罪类型、特征及危害等方面呈现出特殊性,成为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女性犯罪逐年增加,如何有效控制女性犯罪率成为了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女性犯罪成因

  人们总以温柔体贴、善解人意来形容女性,似乎有意把女性视为弱者,让人无法与犯罪相互联系,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导致女性犯罪原因颇多且颇为复杂。

  (一)受自身文化水平、道德观念局限。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目前女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多数,有些甚至是文盲,女化罪犯文化水平低的问题,不仅阻碍了她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利用,最关键的因为她们知识的匮乏,让她们缺失了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规范,也不懂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使其处于社会、家庭的角落里,面对着社会中遭遇的挫折,家庭中备受的侮辱。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她们对生活状况的严重不满,容易产生犯罪的冲动。同时,由于文化知识的匮乏,她们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轻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

(二)受不良情绪的驱使。

  女性犯罪心理与历史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是造成女性弱势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面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就业机会等等,这一切都让女性从心理上受到了巨大的挫折感,容易有不良因素的产生。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面对情感观念的日益解放,女性放下道德的束缚,女性大胆的追求其所谓的情和爱,而女性的一切思想内容和生活内容都是围绕着占据主要地位的男人而展开的。因此,婚姻家庭中第三者的出现、丈夫的遗弃、婚姻对象的玩弄欺骗,就会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女性,面临严重的信念危机、情感危机和生存危机,会引起强烈的悲愤和报复的心理,处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状态。

  (三)受“拜金主义”思想的诱惑。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科技的引进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想也在随之蔓延。把商品交换原则看成是“金钱万能”、“一切向钱看”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受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这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产生问题。为了满足畸型消费欲求,她们不惜牺牲自己的人格和职业道德去追求钱财,因而滑入犯罪泥潭。

(四)受暴力因素的迫使。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据全国妇联2008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而且,家庭暴力案件的发展是逐年上升趋势。在长期暴力的压迫下,让女性从起初的被害人逐步被迫成为了犯罪者,这样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家庭的迫使,也是女性自身心理扭曲的一种报复行为。

  二、女性犯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集中

  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类,拐卖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类,赌博、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二)犯罪隐蔽性较强

  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以婚姻诈财、盗窃、组织容留卖淫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充分显示出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而且犯罪后容易逃脱对罪犯角色的承担。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

  女性的形象在世人眼里向来都是美好的善良的,一旦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表现在发送虚假信息的诈骗犯罪,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纵火罪和职务犯罪等几大类。

  (四)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对某地区一年收押的女性罪犯进行统计发现女性团伙犯罪占61%,且多是拐卖人口、诈骗、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少数单独作案的多是重婚、伤害、贪污、卖淫等犯罪。团伙犯罪女性多数是和男性共同作案,特点是女性常以其特有的吸引力,纠集一个或几个男性甚至同性去完成自己的犯罪意图。在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女性起到男性犯罪人起不到的作用。如去欺骗被害人、窝藏、销赃等等活动,女性犯罪人更为适宜。

  三、女性犯罪的类型

  (一)女性经济犯罪

  女性财产犯罪多为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近年来女性财产犯罪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所有女性犯罪中,女性财产犯仅次于性犯罪,位居第二。一些女性罪犯为追求高档次的物质享受,过分追求衣着、饮食娱乐,为了满足此种非份欲望,便不惜采用犯罪手段,如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最终锒铛入狱。

  (二)女性性犯罪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6〕134号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

  系统建设应当紧密围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简化监视监测内容,并理清与其他项目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劳动。监视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等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

  海域权属: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等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

  经济指标: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

  2.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三、系统建设与业务化运行

  系统业务化运行过程中,要适当延长全覆盖监视监测的间隔时间,减少工作量,降低项目执行成本。

  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6-2008年,初步完成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为2009-2010年,主要是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1.第一阶段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1)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及必要的能力建设。

  (2)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大类。

  (3)国家、省、市三级网络连通,实现监视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化。

  (4)国家、省两级海域综合评价与决策及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采用网络化方式B/S结构。

  (5)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形成监视监测、评价与服务信息的网络、公报发布机制。

  (6)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2.第一阶段系统业务化运行的主要工作内容

  (1)海域监视监测(对全海域进行3年一次2.5米精度的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对重点海域进行每年1次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由地方根据需要进行)

  (2)海域评价与决策(国家级与省级评价与决策支持产品)

  (3)海域管理与服务(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公报、网站信息发布、培训教育等)

  (4)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四、系统的组织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筹建和运行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

  组 长:于青松

  副组长:吕彩霞、马德毅、赵光磊

  成 员:王忠、苗丰民、夏登文、罗晓玲、高振会、李琛

  沿海各省、市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内设机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市也要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挂靠在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不新增人员编制),同所挂靠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承担本地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用房,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不能胜任的单位进行随时调整。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尽快组织制定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针对该系统在业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系统建设好、运行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提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辽宁、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3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特少的33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和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4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360名。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民族 地 区 代表名额
55个民族 30个省(区、市) 320人
1、蒙古族 24人
内蒙古自治区 17人
辽宁省 3人
吉林省 1人
黑龙江省 1人
青海省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回 族 37人
北京市 1人
天津市 1人
河北省 3人
辽宁省 1人
上海市 1人
江苏省 1人
安徽省 2人
山东省 3人
河南省 5人
云南省 2人
陕西省 1人
甘肃省 4人
青海省 2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人
3、藏 族 26人
四川省 6人
云南省 2人
西藏自治区 12人
甘肃省 2人
青海省 4人
4、维吾尔族 22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人
5、苗 族 21人
湖北省 1人
湖南省 5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2人
海南省 1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8人
云南省 2人
6、彝 族 20人
四川省 7人
贵州省 2人
云南省 11人
7、壮 族 44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人
云南省 2人
8、布依族 7人
贵州省 7人
9、朝鲜族 9人
辽宁省 1人
吉林省 6人
黑龙江省 2人
10、满 族 20人
北京市 1人
河北省 2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辽宁省 10人
吉林省 2人
黑龙江省 4人
11、侗 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贵州省 4人
12、瑶 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人
云南省 1人
13、白 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4、土家族 15人
湖北省 6人
湖南省 5人
重庆市 2人
贵州省 2人
15、哈尼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6、哈萨克族 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人
17、傣 族 5人
云南省 5人
18、黎 族 5人
海南省 5人
19、傈僳族 2人
云南省 2人
20、佤 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1、畲 族 2人
浙江省 1人
福建省 1人
22、高山族 2人
福建省 1人
台湾省 1人
23、拉祜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4、水 族 1人
贵州省 1人
25、东乡族 1人
甘肃省 1人
26、纳西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7、景颇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8、柯尔克孜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9、土 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0、达斡尔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31、仫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2、羌 族 1人
四川省 1人
33、布朗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4、撒拉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5、毛南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6、仡佬族 1人
贵州省 1人
37、锡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38、阿昌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9、普米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0、塔吉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1、怒 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2、乌孜别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3、俄罗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4、鄂温克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45、德昂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6、保安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7、裕固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8、京 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49、塔塔尔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50、独龙族 1人
云南省 1人
51、鄂伦春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52、赫哲族 1人
黑龙江省 1人
53、门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4、珞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5、基诺族 1人
云南省 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