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所规定退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该公司改制上市对内部企业进行了调整,以及新设立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要求对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所述“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二、调整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名单
(一)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
1、取消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2、原名单中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补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渤海石油实业公司、渤海石油采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
(二)在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议
(1957年9月26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筹备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40周年的建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40周年筹备委员会,统一部署各项有关工作,并且决定以王稼祥、邓颖超、包尔汉、史良、朱德、朱学范、老舍、刘少奇、刘宁一、刘格平、何香凝、吴玉章、宋庆龄、李四光、李济深、李德全、李烛尘、沈钧儒、陈叔通、陆定一、周恩来、周扬、林伯渠、竺可桢、胡耀邦、茅盾、乌兰夫、马叙伦、马寅初、张奚若、张闻天、曹靖华、梅兰芳、许德珩、郭沫若、彭真、彭德怀、黄炎培、董必武、廖承志、蔡畅、赖若愚、钱俊瑞、赛福鼎为委员,以刘少奇为主任委员,以宋庆龄、郭沫若、吴玉章为副主任委员,以钱俊瑞为秘书长,组成筹备委员会,即开始工作。
联席会议认为:纪念十月革命40周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伟大的十月革命开辟了整个人类历史的新时代,照亮了全世界劳动人民彻底解放的道路,对于全世界人民和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具有无可估量的伟大和深远的影响。中国人民历来把中国革命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40年来,苏联人民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保卫和发展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获得了伟大的胜利,并且对于保卫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伟大的贡献。苏联的历史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的优越性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限的生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的先进经验和苏联人民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是我国人民必须努力学习的榜样。
联席会议号召全国各地和各界人民,庄严和隆重地庆祝十月革命40周年纪念,继续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继续普遍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同苏联和全世界劳动人民一起,高举十月革命的旗帜,更进一步地巩固和加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维护和加强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团结,并且沿着十月革命的胜利道路,为争取人类进步事业和保卫世界和平的新的胜利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