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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性思考/李俊杰

时间:2024-05-26 08: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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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性思考

李俊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本文对罪名、设置正当性、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争论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实然性考察和分析,认为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更为理性和正当的选择。
  一、刑法规范的建构设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精神在于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惩治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对此应当积极肯定;但由于该罪客观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使立法意图与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为贯彻合理的立法精神,避免现行规定的不科学性,我们的构思是: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之。
  设置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的正当性在于:(1)全面体现立法意图。控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攫取财富,先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公职人员科以申报个人家庭财产之义务,若拒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构成犯罪,从而完成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的监控。(2)可积极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该罪的设置还可有效地对其他贪污贿赂犯罪产生抑制作用。申报财产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由于始终担心会被要求对不义之财作出解释说明,所以这样的规定即造成一种不安状态,产生遏制性效果,或使腐败的官员处于两难境地???究竟是否应申报。如果该官员在被要求对所有的财产作出说明时,想提出似乎有理的正当解释,那么就必须编造理由掩盖,他(她)可能要在贿赂或勒索发生或大致该时提交一份报告,以便为拥有隐瞒财产提供始终如一的历史性的解释……”[15]通过财产申报的规定和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处罚,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完成了对行为人的“实时监控”,从而起到预防作用。(3)减少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打击犯罪。该罪的设置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违反了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即可定罪制裁。(4)设置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可有效克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许多缺陷。如:在本罪中不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的现象,从而维护刑法体系的完整。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成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相符合。本罪不再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样,它存在明确的犯罪时间,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再出现在判决确定后查明合法来源改判的情况,从而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的概念表述与犯罪构成
  所谓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或者作虚假的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负有财产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多在国家机关中有相当职位和职权,或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财产申报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或进行虚假申报财产。本罪属于法定犯罪,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包括对申报财产义务的明知,若其确实不知道本人具有这一义务,不具有主观上的有责性,不成立本罪。认识因素中还包括对本人身份的认识,行为人已从非国家工作人员转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转为负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人事部门的原因,没有及时通知,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已具有身份,拒不申报的,主观上也不具备可归责性,不构成犯罪。在意志因素上,作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对申报制度的破坏结果是一种希望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刻意追求其行为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破坏。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申报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拒不申报。所谓拒不申报,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申报制度的规定,拒绝向有关机关申报相关财产。二是进行虚假申报,是指行为人故意向有关机关申报的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合。二者均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于掩盖非法财产的目的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多次拒不申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数额巨大的,等等。
  本罪的刑罚问题。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破坏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处罚上可以适用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情节适用不同刑罚。同时,对刑罚档次,可以考虑设置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对于情节严重适用自由刑,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自由刑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我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发布后,我们陆续接到各地检察官的电话咨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人年龄、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如果与公告公布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可以先报名,我们将视报名情况进行统一研究后予以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的最低行政职级为正处级,据此,副处级遴选对象可破格晋升为正处级,正科级遴选对象可越级晋升为正处级,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选调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干部本人调京工作的同时,其配偶可随调(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有困难的,可由组织出面帮助联系),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调京工作后的住房由我院统一安排,按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工程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不健全,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薄弱,产业化资金难以筹措,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支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试验设施。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咨询、信息、桥梁等作用。
(二)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国家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
(四)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要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五)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和许可使用。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
(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十)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技术标准转化机制。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形成技术标准。
(十一)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移等制度和政策,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做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核心技术获得专利保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制度。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研究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化解机制,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
(十二)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客观、科学评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价值和市场前景,努力提供优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加快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人华侨回国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五、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定期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时发布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内容及进展情况,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尽快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做好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抓紧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措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事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