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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中玩家和运营商的合同关系/刘成江

时间:2024-05-19 15:4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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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游戏中玩家和运营商的合同关系

刘成江


  网络游戏业属于娱乐行业,其目的既非出卖虚拟财产也非出卖游戏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网络
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游戏供应商通过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市场推广自己的游戏产品,吸引玩家注册消费。玩家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游戏供应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就提供游戏服务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应该就是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这种服务合同的法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名合同。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1.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在游戏开始运行,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开始游戏时成立,在玩家交费成为合法用户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服务商在其主页提供游戏客户端、公告游戏规则、说明收费方法及数额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虽然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法律并未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邀请具有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由此看来网络游戏服务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也是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在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并付费以行为做出承诺时合同生效。
  当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游戏注册信息或注册协议以某种形式输出在玩家的终端屏幕上时,则成立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表明了游戏服务提供商愿接受玩家参与游戏并向其提供游戏服务的意思表示。但需注意的是,游戏服务商的这种要约行为常常表现为格式合同形式,即只能按照游戏商预先设定的注册格式进行合同订立。当然,这种格式合同也会有必备条款与可选条款的区别,前者如注册名称、密码等项目,后者如QQ号、个人爱好等项目。而当玩家进行注册信息输入时,则是玩家的承诺阶段,而且基于网络数据交流的即时性,玩家的这种承诺效力往往会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完成。即当玩家将其注册信息提交,电脑后台程序会自动将玩家信息写入游戏数据库时就完成了玩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订立。而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玩家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ID账号,以后玩家就是凭此ID进行游戏的,而且以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关于游戏人物的诸如财产、等级等信息也都会依附于这个ID之下, ID项下的信息都会存储在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硬盘等存储介质中。
  2.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归于消灭。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于游戏服务器的永久关闭或服务商的倒闭或玩家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再续费游戏时终止。在合同终止后,服务商应将玩家预交的费用退还,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玩家的个资料。服务商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 
  ①维护和管理游戏,制定并执行游戏的规则,确保游戏的正常运行,并有规则修改后及时公告通知玩家的义务。从前文所述可知网络游戏的服务商不仅是游戏的提供者,而且还是游戏的管理维护者,其有权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并在游戏中予以执行。同时服务商还应该提供运行正常的服务器,在不发生停机维护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按约定时间开放,供玩家通过网络连接实现其游戏的目的。
  ②向游戏玩家收取服务费,并在玩家不交费或交费服务期间届满时,终止向该玩家提供服务。但服务商有义务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保留该玩家游戏数据,供其续费继续游戏。笔者认为该期限以6个月为宜,时间过短不宜于保护玩家的利益,在玩家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原因而短期不能进行游戏时即删除玩家的游戏信息资料有失公允;而时间过长则不宜于保护服务商的利益,当玩家已放弃该游戏时,如果让服务商长期保存该玩家的资料而占用服务商的服务器空间,同样是不公平的。因此确定6个月的合理期限,当玩家超过6个月仍不续费游戏时,服务商应该有权从服务器删除该玩家ID。
  ③对于游戏玩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虚拟装备、物品的丢失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在技术可能的情况下恢复该玩家的数据;同时应确保服务器的数据安全,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对于服务器被黑或出现异常情况时造成的数据更改、删除,应及时恢复数据。
  ④服务商无对玩家之间进行的物品互易或人民币交易进行担保的义务,并不承担因交易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费用。但如果服务商与玩家之间有约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⑤在玩家账户被盗或遗忘密码情况下,当玩家提供密码保护或个人资料确定身份后,服务商应为玩家找回账户或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服务商应对玩家密码保护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仅有权在法律机关要求提供时予以提供,如因泄露而给玩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玩家的权利与义务
  ①玩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合法进行游戏,但应遵守服务商制定的游戏规则,不得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因上述行为而所得非法装备、物品或经验,服务商有权予以删除、修改该玩家的游戏数据或封存该玩家的账户。
  ②玩家在游戏中言论自由,但不得对其他游戏用户以及游戏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具有侮辱、诽谤、猥亵等言词攻击的行为。如因自身言论或行为,而引起法律诉讼时,由玩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③玩家有权在密码丢失或账户被盗后,要求服务商提供密码找回服务,但应提供服务商要求的能确认玩家身份的资料。
  ④非因玩家个人原因而造成的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物品丢失或被盗,有权要求服务商恢复数据,提供装备的流向。但因玩家在游戏中买卖等正常游戏行为造成的,服务商有权不予恢复数据。
  ⑤玩家应通过合法账户按时交费游戏,其游戏人物的等级、经验、装备、物品应受到服务商的保护,不得被随意删除、修改,但玩家通过非法账户(如盗取他人账号等)所进行的行为及收益不受服务商的保护。
  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缺陷与现状
  很明显,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协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使自己的权利更多,风险更小,责任更少,从而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和第53条对格式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现结合游戏合同中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①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对网络接入服务(ISP) 和他人侵入的风险承担上,游戏合同一般都要求玩家全部承担,对玩家因网络服务造成的损失和他人侵入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做任何赔偿。对这类违反了公平原则的条款,玩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游戏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运营商基本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加重玩家的责任。如《传奇》用户协议规定“盛大网络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传奇3》用户协议规定:“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即使我们有过错、侵权(包括过失)、违约或违反保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就因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我们的服务有关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因隐私泄漏、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合理谨慎在内的任何责任、因过失和因任何其它金钱上.的损失或其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条款不仅免除了运营商的责任,大大加重了玩家的责任,有的还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③游戏合同中“我们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规定,这类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
多数游戏合同如果把此类无效条款剔除,则所剩无几。这其中固然有网络游戏在技术上的高风险和管理上的难度等诸多因素,但更大程度上暴露了法律规定不健全以及运营商对玩家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完善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体系,规范稽核监督行为,扩大稽核监控范围,提高监督频率,强化监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用计算机等手段对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稽核监督,为此,必须全面、系统、规范地收集各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报表和资料。
现就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收集与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资料的范围和对象
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及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目前暂不收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表和资料。
二、收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收集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表。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统一的格式填报外,其他报表目前暂按各金融机构现行格式填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统一的非现场稽核监
督报表报送格式。
三、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汇总方式
设有分支机构的各级金融机构除单独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外,还应报送全辖汇总月计表;现在不进行全辖月计表汇总的金融机构应在1996年底实现汇总上报,目前暂只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兼营本、外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本币、外币折美元以及本、外币合并
表三种报表,但补充报表目前暂只报送人民币业务的数字。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外币折美元和美元折人民币的报表,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为准。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报送所经营货币折当地本币的报表。
四、金融机构报送报表和资料的频率
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规定的格式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4〕009号文的要求编报;国内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报表和资料按季报送
;年终决算表,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有关附表以及兼营本外币业务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合并报表等按年报送。
五、资料收集和报送的时间
为了保证报表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收集从1994年12月份开始。各金融机构应于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报以前月份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今后,各金融机构应分别于报告期后15日、30日和45日内将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资料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
六、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方式
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至少以县级为单位报送,县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报表资料是否收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定。金融机构可采取直接报送报表、报送磁盘或通讯的方式报送报表和资料。具体报送方式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要求执行。
设在北京的全国性及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直接向总行稽核监督局报送报表、资料。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性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暂按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要求向其报送报表、资
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向总行传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向上级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收到金融机构报来的报表和资料并经过计算机非现场稽核监督程序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加工过的各金融机构上期的数据报上级行。
八、数据资料的保存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金融机构报来的数据应妥善保管和存档,并负责保密。对计算机处理过的数据也应按计算机管理和数据库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备份和保管。
九、几点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报送报表资料。
(二)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可到现场予以核实。
(三)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报表资料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和处罚。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及时将资料收集和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向总行稽核监督局报告。



1995年1月1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4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向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
第八条 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申请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申报材料应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均应包括办学形式,招收学员的区域、对象,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和用房,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具证明后,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没有成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则由学校教务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
结业证明应注明以下内容:
学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修学的性质(如培训班、进修班)、形式(如脱产、业余、函授);
修学课程的名称和考核成绩;
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或教务处)印章;
发证时间及编号。
非学历教育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之间,或普通高校与其他学校、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以一方为主;为主一方对办学全面负责,并颁发结业证明。合作办学如以普通高校为主,应按本《规定》执行;如以普通高校之外的学校或社会力量为主,则按有关规定或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应协助地方做好对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要鼓励和支持学校适应社会需求按照本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注意加强对各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和协调。
二、要根据适应社会需求,办学力量的投入能保证教育质量,收费合理,规模适度诸项因素认真审批办学的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
三、检查和监督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的投入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如违反本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根据本规定确定的管理体制和权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以下原则严肃处理:
一、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相同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教学条件不具备或办学力量投入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学校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要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