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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简介(二)——诉讼流程/阚凤军

时间:2024-07-06 17:5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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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简介(二)——诉讼流程

阚凤军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流程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诉讼案件通过法院还是陪审团审判
根据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就相关事项申请陪审团审判。关于产品责任的请求基本都属于陪审团审理范围。如果一方没有合适送达并提出陪审团审判之申请,将视为放弃陪审团审判。一旦提出申请,未经他方同意不能撤销。美国各州法院都有上述类似之规定。
联邦陪审团多数由六人组成,另有两人候补,裁决需要六名陪审员一致同意。州陪审团基本上由12人组成,一些州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做出裁决,其他一些州仅要起12名中的9名或10名陪审员达成一致即可做出判决。

二、 法院是否有权指定技术专家一同参与审判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3条的规定,联邦法官可以指定特别专家协助法院审判。在 采纳专家的报告、建议之前, 法院必须通知各方并听取各方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确认、全部或部分修专家的意见。

三、 产品责任集团诉讼
原告在药品及医疗设备诉讼、消费者欺诈诉讼中寻求产品责任集团诉讼的认定。联邦诉讼规则23条规定满足集团诉讼认定的四点要求:1、诉讼人数很多,全部人员参加诉讼不是很可行;2、法律及事实问题普遍适用所有的人;3、起诉及抗辩事实与理由比较典型;4、代表方能够公允充分保护整个集团的利益。

四、 诉讼能够由代表团体提出
诉讼请求不能由某代表团体,如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类似的代表机构提起,原因是他们缺乏提起产品质量诉讼法律地位与资格。

五、 审判时间
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审判时间。一些州的审判时间需要一年,其他州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尽管审判时间差距很大,截止2009年12月30日前的12个月期间,联邦法院整体上比较居中的审判时间是23.4个月,也就说近两年的时间。

六、 判决上诉
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美国各州法院的上诉程序不尽相同。绝大多数法院有两级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及最终法院),其他11个州仅由一级上诉法院。

七、 专家证言
由于产品质量诉讼涉及到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知识,因此,专家证言将有助于法官
或陪审团理解案件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联邦诉讼规则702条规定了采纳专家证言的条件,要求该证人具备专家的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等,同时该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具备可靠的方法及原则,并将上述原则与方法可靠应用于案件的有关事实。

八、 证据发现程序
联邦规则规定的证据发现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规则需要各方提前向另一方批露用于审
判的信息,包括书面证据等。 规则同时允许一方可以通过宣誓证词、书面质询、出示文件、要求确认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据。
九、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替代解决方案
产品责任诉讼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近年来,联邦及地方法院开始要求各方在判决前采取一些替代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及仲裁在所有的产品质量诉讼中得到应用。


阚凤军律师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巢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规定要求,按照“对口部门上行下效、行政领导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〇〇九年二月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省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省长协助省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省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和主管副省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省安委会和主管副省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省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省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省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省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长江干线除外)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省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长江干线除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六)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监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或者参与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包括联合试运转验收,煤矿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除外)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督促所出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

  (四)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消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省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省总工会负责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察,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六)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皖政〔2001〕65号)同时废止。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4月17日,劳动人事部

鉴于《劳动保险条例》在计算职工病伤假时间的办法上有不利于生产的弊病,需要改革,近年来有些地区提出并试行了由“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的办法。从试行的情况看,“累计”计算的办法效果较好,既保障了病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有效地克服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不良现象,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及时交流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摘要),一并印发给你们,供研究改革时参考。你们在这项工作中有什么经验,也望函告我们。

附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
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一九七七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累计计算的办法是: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凡在这十二个月内职工病休累计达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一项改革。许多企业单位欢迎这项改革,认为这个办法容易掌握,便于管理,解决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计算的弊病,杜绝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到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克服了少数职工小病大养、长期泡病号的行为,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现象,有利于出勤,有利于节约,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经过几年的连续试行,证明这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行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一商局的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一、这项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在实行前一定要认真作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
二、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凡在十二个月内职工长期病休累计达六个月(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并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要有试工期,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以上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对属于“短期”病休而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复工时是否需要试工期,各企业在每月发工资前,按照职工考勤登记表统计,以一个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各单位在试行这种办法前,职工已有连续病休假期的,其病休累计时间,可根据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期逐步完善。

附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收到效果(摘要)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这项规定,对于保证职工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多年来证明是不完善的。少数职工利用“连续”病休六个月这一条,在病休快到六个月时,为了领取“病假工资”,就到企业上班。每年每月所领的都是百分之百的病假工资。广大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称他们为“五·二九”职工。这种计算办法,既不利真有病的职工的休养,又不利于职工出勤,对生产十分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一九七七年五月开始,在全局系统所属企业试行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具体作法是: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一年,这期间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核发病伤救济费。如某单位九月三日发工资,在发工资时,累计计算每个职工去年八月到今年八月这一年间出勤的总天数,凡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就停发工资,核发病伤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的一项改革,它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少数职工既长期缺勤,又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
各企业单位普遍反映,这种累计计算病假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广渠东路仓库共有九百零一名职工,执行这个办法前,有十七名职工总是断断续续休病假,一年只能上几十天班,却都能拿全部病假工资。执行这个办法后,这些病休职工,先后都上班了。据统计,这个仓库一九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有76人,一九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就增加到188人,提高了1.4倍,市百货公司百货批发部在执行累计计算病假以前的一九七六年,所谓“五·二九”的职工有16人,执行这个办法后,一直到现在除一人有精神病拿病伤救济费,三人退休外,其余12人,都能坚持上班。市百货大楼、菜市口百货商场等单位,都收到同样的效果。
许多单位把这种办法,规定在考勤制度中,如《北京市百货大楼关于职工考勤制度及假期工资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时,需有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诊断休息证明,经小组长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病假不满一小时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病假工资按劳保条例规定办法。凡病假全休、半休连续合并计算,超过六个月者,按劳保开支。……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劳保开支。”这样,就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几者紧密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较连续计算病假的办法有许多优点,对于少数懒散职工,小病大养、“泡”病号的职工,在制度上是一个约束,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附三:北京市一商局储运公司广渠东路仓库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取得成绩(摘要)
我单位自一九七七年六月根据市一商局改革职工病假计算办法的精神,对劳动保险条例十三条乙款的规定进行了改革。新的办法规定,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起,在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这样就将劳动保险条例中的病伤假“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即在跨年度的十二个月内计算病伤假时间。
过去在没有执行新的制度时,个别职工利用原有制度的弊病,长期小病大养,泡病号。例如:有一位工人患病以来,一九七二年休一百五十五天,一九七三年休二百一十八天,七四年休二百四十一天,七五年休二百二十四天,七六年休二百二十六天,七七年休三百一十四天。这样多的病假,却都拿百分之百的工资。自从七七年底改变了计算办法,休假天数明显下降,七八年休息四十五天,七九年休七天,八○年和八一年都是全勤,八二年休病假六十多天。就其自身相比,七四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百分之十八点五,而七八年至八一年的平均出勤率为百分之九十五点八。另一工人自患病以来,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每年病休假二百二十六天,执行新的制度后,七八年至八二年达到无病假。这位工人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四十,七八年至八二年出勤率为百分之百。全仓库现有职工九百零一人,七六年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八十七,缺勤二百天以上的职工有三十人,全勤职工只有二十七人,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也只有七十六人。到七八年实行新的办法,出全勤的职工明显增加,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一百八十八人,比七七年提高了一倍多,八二年出全勤近二百人,比七七年提高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七。同时,出勤率也是逐年上升,七七年为百分之九十,到八二年就上升为百分之九十三,八三年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达到了局里定的较先进的出勤率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新的办法在我单位执行以来,效果较好,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