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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依据的不是法律——因正义网一文与肖中伟同志商榷/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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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
赔偿经济损失但依据的不是法律
——因正义网一文与肖中伟同志商榷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赔偿经济损失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是供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即:有权作出这些决定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其理由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给予人民检察院执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人民检察院既然有执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那么,在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当然就有给予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权限。
2、如果,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决定,那就割裂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一性,不符合法律精神。
3、如果,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要求被告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不利于教育那些被不起诉的被告人。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既适用人民法院,也适用人民检察院。
(详见《检察日报》正义网 2006年1月5日, 作者:肖中伟)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三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又需给予恰当的处理,并不是对所有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都要适用本条规定的处理方法。
根据不同的内容可以将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机关适用,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但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的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即定罪不处罚的犯罪分子;后者的适用对象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
2、适用的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后者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行为的效力不同。由于前者依据法律做出,因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后者依据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则,对内具有约束力,但对外没有强制执行力。


(05340——3011638)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被评审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审查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由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项目,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在项目审查节约的财政性投资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结后,由评审机构出具“南阳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工程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南阳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规格为12um的进口聚酯薄膜进
行反倾销调查。应国内产业的紧急补充申请,外经贸部于5月7日发布了补充立案
的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除12um聚酯薄膜以外的所有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
查,并决定将两个立案合并调查,即该案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所有规格的
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
酸乙二醇酯薄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
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9年3月16日,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中国
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中国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
洲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韩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
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六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
国聚酯薄膜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
案,开始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
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官,向其
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9年5月1
8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
内报名应诉的7家出口商/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
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4家韩国公
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聚酯薄膜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9年
5月19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
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
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
性好、耐寒(- 70“C)、耐热(200”C),且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
等优良特性。聚酯薄膜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
盘、电影、录象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
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
电容器等。
  经调查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薄膜与中国生产的聚酯薄膜属于相似产
品,具有可比性和无替代性,其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及用途是相同的。该进
口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206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
做了如下决定:
  1、SKC公司:
  外经贸部对SKC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如原产地、
关联销售、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量的比重及低于成本销售所占国内销售量的比重
等等),基本符合采用国内销售计算正常价值的要求,但SKC公司的答卷中没有
提供该公司所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
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公
司在国内销售总量的20%。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暂依据该公司所
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对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
发票及付款证明等等;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表中,数据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
差幅较大,且报表中所有数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另外,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
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且公司年度审查报告等未按要求提供中文翻译
件。鉴于上述理由,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
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株)可隆公司:
  可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软盘,按答卷要求,可被视为不与调查机关合
作。而且,在要求其对答卷的某些部分做解释时,该公司却声明其原先提交的答
卷有重大错误,并提供了新材料,后提供的数据与原先提供的数据相差巨大,令
调查当局无法相信其整个答卷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
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
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公司在
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
何销售证明。对所提供的成本报表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另外,未按答卷要
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而且公司年度报告和大多数附件等均未按
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所以,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
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1、SKC公司
  SKC公司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及其销售证明,外经贸部对其所提
供的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
支付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
价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报表中所列的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
证明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极不相符,视其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因此,外经
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株)可隆公司
  由于可隆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可信度,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
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出口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
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所以,调查机关
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
较。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
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
信用费用、税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
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各应诉公司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正常价
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其调整后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之间
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SKC公司:21%
  晓星公司:72%
  可隆公司:72%
  世韩公司:72%
  其韩国公司:72%
  四、损害及损害认定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在被调查期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聚酯薄
膜。其中,1997年韩国直接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2841.698吨,比1996年增长224
%,1998年1-9月向中国出口9126.874吨,比1997年增长328%。1997年经香港
再出口内地的韩国聚酯薄膜产品为13394.929吨,比1996年增长56%,1998年1-
9月为7518.010吨。韩国在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由韩国直接
出口中国的聚酯薄膜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51.5%,1998年1-9月
比1997年下降54.1%。出口香港的聚酯薄膜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
降59.9%,1998年1-9月比1997年下降23.5%。由此导致: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1998年国内聚酯薄膜平均价
格比1997年平均价格下降17.84%,比1996年下降36.63%。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在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生产能力逐
年增长的情况下,1998年国内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量为其年总生产能力的59.23
%,1997年为49.43%。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在销售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1998年国内聚酯薄膜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却比1997年下降17.29%,比1996年下
降21.36%。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品的库存显著增加。1998年在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
业减少产量的情况下,库存仍比1997年增长19.02%,比1996年增长73.72%。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开工率不足。1996年国内聚酯薄膜申请企业平均
开工率为89.61%,1997年下降为69.48%,1998年进一步下降为61.70%。
  ----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陷入停产或严重亏损状态。1996年国内申请企业的税
前利润为3966万元,1997年大幅下降了6366万元,减少幅度为161%;1998年又
较1997年大幅下降了3021万元,减少幅度为126%。到1999年上半年已停产三家。

  ----中国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失业率大幅度上升。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1996
年平均失业率为2.03%,1997年上升至7.96%,1998年达7.53%。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统计,仅四家韩国
聚酯薄膜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就超过25万吨。整个韩国的年生产能力占世界聚酯薄
膜总生产能力的20%左右。由于韩国国内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的逐年剧增,其国
内需求增长缓慢,1997年、1998年的库存量与1996年的库存量相比,有大幅度增
长,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联系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聚酯薄膜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聚
酯薄膜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聚酯薄膜产业受到损害及损害威胁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
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统计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占中国进
口聚酯薄膜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量总和远远低于韩国的进口
量。
  ----需求变化。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
对聚酯薄膜的需求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因此国内聚酯薄膜产业经营状况
恶化不是由于国内市场萎缩造成的。
  ----消费模式变化。近年聚酯薄膜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亦没有其他可替
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市
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经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其产品与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上相当。
  ----不可抗力因素。中国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量低价倾销出口的聚酯薄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聚酯薄膜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
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必要从1999年12
月29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
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措施。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将对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206200)
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上述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时,应依据
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37天内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
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