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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胡配军

时间:2024-07-22 13:3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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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在人类行刑日益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以法制规范国家的行刑活动,实现刑罚与改造活动的法制化,不仅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应然要求,也是现代监狱履行监狱职能不可或缺的。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刑,依法治监。监狱是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一切活动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狱法制化的目的就在于促进监狱用法律去惩罚与改造罪犯,用法律去统治和管理监狱,促进监狱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质化。
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目标、造就守法公民的基本保障,从当前监狱工作的现状出发,运作法制化,其途径与模式是:


1、加强监狱法律建设。监狱法律建设,首先应当从立法起步。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实践,我国监狱立法从无到有,1994年《监狱法》出台,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监狱立法不能指望一次立法、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应当说,实践中,监狱法制与现实的需要远未适应,在监狱工作的一些方面,立法的不足还非常明显,监狱工作期望已久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能问世,过于概括抽象的《监狱法》条文,在实践运用中,有时难以适从。由于缺乏对监狱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监狱法》完善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表现在调整监狱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够齐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监狱是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行政部门存在的区别,应当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应当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立法规格,避免由于《监狱法》立法规格不高而导致的遵守不力;第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民警能够真正理解《监狱法》条文的内涵与要义;第三,《监狱法》从颁布到现在将近十年,其中不少内容是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的情况而作的规定,这些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对这些条文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做到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2、强化监狱制度建设。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不仅要靠法律,也要靠制度。监狱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制度所处的监狱工作领域,可以进行若干层面的划分。
一是监管安全工作制度。在监狱工作中,监管安全居于重中之重,是监狱工作的首位意识,无论中外,任何一所监狱都首先是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罪犯的教育、劳动与改造。但到目前为止,在监狱安全的问题上,我们的监狱安全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监狱安全往往局限于几个指标的实现,安全的防范,运动式运作的情形较多。监狱安全缺乏制度规范的保障,形不成长效机制。要根据监管安全的迫切需要,从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监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形成具有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的监管安全工作规范,使监管安全工作长期化、正常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教育改造制度建设。对于教育改造的规范问题,不少理论研究者已经从《监狱法》立法欠缺方面进行了指正,在制度建设方面,仍有许多需要强化的地方。要针对教育改造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强化制度管理,用制度规定教育改造必须达到定量的标准,用制度引导教育改造工作,用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改造工作。
三是加强罪犯分类制度建设。罪犯分类是改造罪犯的基本环节,科学地改造罪犯,必须对罪犯实施科学地分类。在罪犯分类实践上,我国起步较晚,现行的分类办法是“三分工作”,这一分类过于粗略,不能真正达到分类改造的目标要求,要以罪犯分流中心建设为契机,订立罪犯收容分类和改造分类制度,使每一个罪犯先分类后改造。
四是加强罪犯处遇制度建设。随着刑罚文明的进步,罪犯处遇最初出现在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而后广泛流传向世界各国,被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的监狱所应用。我国虽然也实施罪犯处遇,但处遇的水平不高,处遇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罪犯处遇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应当针对罪犯处遇工作的实践不足,组织调研制定罪犯处遇制度,形成罪犯处遇的层次化、阶梯化、程式化、规范化。
五是加强民警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民警队伍是监狱工作的执行者,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业性主体。加强民警队伍管理,一直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时至今日,对于监狱民警的管理,我们只能一般适用〈〈警察法〉〉的规定,而无专门的关于监狱民警管理的专门内容。要就监狱民警工作的特点、内容、性质、要求,制定专门的监狱民警队伍的管理规定。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监狱工作种类的不同,监狱民警的职业内容、职业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区别。要针对监狱民警的岗位差别,强化监狱民警的执业制度、职业规范建设,促进广大监狱 民警尽职尽责。
3、理顺监狱法律运作体制。法制化,是依法治监的实践形态,其运行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狱法律运作体制。监狱工作的特殊性、监狱法律的系统性表明,监狱工作应当有相对独立的法律运行体制。要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目标要求出发,理顺监狱工作体制。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现垂直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由司法部统一行使。
二是结束刑罚执行的分散现状,实行刑事执行一体化,扩大部监狱管理局的职能,变成刑事执行局,把包括管制、拘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在内的所有刑罚执行活动,纳入其管理范围。
三是改革人才使用管理体制。监狱工作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活动,必须有足量的人才作为基础与保障。目前的人才使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是人才使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上许多高素质人才,是监狱所急需却又不能为监狱所用。要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对民警的工作及其今后的发展目标进行专业定向规划,避免民警成为“万金油”,却缺少少技术特长。在人才使用方面,应当拓宽视野、朝向社会的广阔领域,建立社会人才专家库,为监狱做好各项工作进行人才储备。其实人才的使用与管理并非都需要纳入编制,也不是监狱的所有工作非得有特定的身份才能参与,如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监狱事务,可以部分交由社会人才兼职完成。
4、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监狱权力链条中最为特别的一环。监狱作为执法主体,其执行权是主动性权力,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力。复杂的监狱事务为监狱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广阔的自由裁处领域和空间,这种自由又容易导致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无度。监狱的行政执法权力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控制。《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这些规定,一方面,确认了监狱行政执法权力,赋予监狱执行权的自由,另一方面,又明确约束了监狱行政执法的自由度——不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当然监狱的行政执法仅有这么两条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监狱行政执法优益权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必须从程序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监狱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刑事程序法,对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过程,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着手,尤其是要针对目前监狱工作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的规定过于粗略,严管的法律虚无,进行立法明细与确证。
5、建构监狱法律监督体系
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监的重要防线,要守住这道防线,就要有一套健全、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这也是目前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权力运行的历史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由人性弱点所决定的。我们固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履职守法的自觉性,但我们不能监狱严肃的执法活动只是建立在对个人对法的自觉性上。应当从强化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出发,着力于监督体系的完善。监狱工作法制化所需要的监督体系包括内外两种监督网络:一是在监狱内部,由监狱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狱内押犯进行内部制约与监督,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权制,特别是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在监狱外部,由社会监督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新闻媒体、罪犯家属及其他人民群众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
6、打造高素质的监狱执法队伍
监狱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应当具有比领导者更大的权威,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忽视人在监狱中的作用。恰好相反,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就是必须有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监狱执法队伍,否则,所谓法制化,只能是空中楼阁。监狱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要有较高的政治品格和道德素养。监狱人民警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自律。二是监狱人民警察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与监狱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自如地正确应用法律解决惩罚与改造罪犯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了打造一支与法制化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监狱执法队伍,我们必须: 第一,加强法制意识教育。法制意识是法制建设中的软件,在监狱法制硬件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对法制软件的建设更是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实,法制精神、情感等软件,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它与法律制度构成了法制内在统一的两个方面。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其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文明、科学程度离不开法制软件的制约与影响,要通过集中法制宣传教育、外出进修法律业务、个人业余自学法律知识等途径,引导监狱人民警察学习领会现代法律理念,自觉认同并坚决遵从法律至上、权力服从法律、保护正当权益、坚持程序公正等法律思想。第二,加强业务训练,提高执法水平。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取决于他们的业务素质,要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中,进行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执法执纪业务训练活动,保证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做到熟悉基本法律,自觉遵守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公正文明。第三,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勤政廉政是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职业要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执法规范。在价值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始终保持勤政廉政的本色,才能防腐拒蚀,抵制住各种诱惑,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建设,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法制观、道德观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思想的侵蚀,在内强素质的同时。外朔监狱人
胡配军: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0511-4405368
0511-290503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2日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20%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
  (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编制使用计划(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支出包括:
  为收购储备土地,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土地储备资金直接支出包括:
  1.土地报批各项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代报件等相关税费。
  2.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3.土地收购补偿费。
  4.拆迁安置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
  5.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市政设计、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6.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7.财务支出: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8.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9.其他费用: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费、拆迁工作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间接支出包括:
  在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等。
  1.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建设费用。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河道治理及水利、电力、环卫、邮政、电信、防灾、燃气等设施建设费用。
  3.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具有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及河道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
  5.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6.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核算认定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认定: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支出、耕地开垦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一)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宗地成本总额的2%计提,所提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二)征地工作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3%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时完成征地工作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拆迁工作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4%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按时完成拆迁工作的,按拆迁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六章 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及成本的拨付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挂牌出让成功后,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金足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储备成本,在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成本按季、按宗地核算并分期拨付。
  第七章 土地储备收支执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其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宗地成交并缴清出让金后,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并提供详细的宗地有关费用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相关机构评审,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算。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根据支出性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填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及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有序推进,在征地拆迁中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按预期完成净地交付的,按第十条第三项予以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上报有关部门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启用计算机表决系统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启用计算机表决系统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室计算机表决系统已经安装完毕,决定自1987年11月22日起启用。今后凡用该系统通过的各项议案和人事任免名单,均具有与其他表决方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198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