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
为帮助我州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培养更多的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管理机构
成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州救助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和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团州委、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教育局局长兼任,具体事务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负责。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制定救助规划,统筹管理中央、省下拨的救助资金和各职能部门争取到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对全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协调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要分别成立相应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救助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收集贫困家庭学生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制定救助规划,负责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申请和初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督促救助工作进展,向州救助小组汇报实施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做好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管理工作。各县要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学年申报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确保救助贫困家庭学生不遗漏、不重复,提高覆盖率,真正做到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工作不留死角。各县对每年受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应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应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三、加大对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宣传
各县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图片、网络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个人和单位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关注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积极搭建爱心救助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注,帮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渡过难关,使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要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各方共担的全方位救助格局,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长效机制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对品学兼优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优先救助的原则,充分体现救助资金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五、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为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特困残疾子女和残疾学生。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学生等。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就读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0元;全日制大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六、救助资金救助使用办法
原则上一名家庭贫困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救助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了“西部助学工程”、“栋梁工程”、“慈善帮困助学活动”、“蓝色助学工程”、“广州助学基金”等教育扶贫资助项目的贫困家庭学生,不再享受该项救助资金。
七、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州救助小组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中央、省级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资金,要实行专帐、专人管理、集中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和审计。州救助领导小组对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县和学校,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州内学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由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集中使用,用于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课本费或生活费用。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资金,一次性发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中。
八、救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救助的学生,在州内就读的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应在学年初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阿坝师专)贫困家庭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小组提出申请,并向县救助小组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学校、县救助小组对申请救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救助学生名单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州救助领导小组。
九、每年组织一次受助学生审定会
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救助方案,由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救助基金及本金增值部分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入指定的帐户,实行专帐专户,独立核算。
(二)救助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动用本金,使用增值部分开展救助活动。
(二)救助基金增值部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三)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金额根据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学校正常收费金额,由阿坝州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每学年研究一次。
第三条 受助学生申报条件
(一)受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阿坝州内、学生户口在州内(父母、学生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受资助学生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需就读学校证明)。
(三)父母下岗(或一人下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相关学历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四)父母双亡的孤儿(需相关部门证明)。
(五)父母有一人长期患病、残疾或死亡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但因家庭困难而无法就读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在州外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州内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附相关材料。
(二)所有申报材料由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统一管理,并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档案备查。每年9月20日以前,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名额,上报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电子文档)。
(三)各县、校选报的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由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在受助学生所在地(或学校)公示一周。
第五条 受助学生申报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职责权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研究审定一次救助方案,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其宗旨活动和事业者应坚决抵制,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接受审计、财政、民政、劳动部门的定期审计监督。
(二)本实施细则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2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26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实行行政监督、行业监管、产权单位负责制。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全市建成区内窨井设施管理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行业系统窨井设施的监管工作;
窨井产权单位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四条 城市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产权的不同予以界定。
(一)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对全市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市管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以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二)各城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即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除市管道路外辖区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三)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道路范围内的窨井、排水沟渠等排水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的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等绿地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绿地内(不含高新区)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五)市水务集团对所属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下同)范围内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行业其它产权单位和由用户负责维护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六)按照《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消防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日常巡查责任,市水务集团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养护维修与安全管理责任;
(七)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对所属燃气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燃气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八)市热力公司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所属供热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热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九)洛阳供电公司对所属供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对所属路灯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含高新区)路灯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警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交通信号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管沟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所属广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广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四)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分别对其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移动、联通、电信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五)高新区范围内排水、园林、热力、路灯窨井设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六)其他管线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七)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十八)难以确定产权归属的窨井设施,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界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 城市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对所属的窨井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城市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置。
(一)处置作业期间,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一时难以修复的,除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旁站监管外,应迅速组织抢修,恢复窨井设施功能。
(二)行业管理单位监督本行业内产权单位对其使用的窨井设施进行补装、更换或处理;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由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整改。
(三)因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在接到“110”指令或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作业,未在1小时内进行处置作业的,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按照“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先行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先行负责”的原则,组织应急处置队伍代为修复、补装或处理。
(一)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园林、交警、消防、供水、供气、供热、路灯、公路、广电、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 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城市区政府的,市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与其签订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惩罚额度参照5倍收取惩罚性修复费标准,对行业管理单位予以经济惩罚,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城市窨井设施由两家以上行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分别收取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2倍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各类废弃的或无法甄别责任单位的窨井设施按照“市管道路由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负责”的原则修复。
(六)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修复费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中按照5倍惩罚性修复费予以扣除,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七)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级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两级惩罚性修复费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月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划拨。
(八)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照与其签订的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收取惩罚性修复费。如以上单位不与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签订协议,又不按照规定履行窨井管理责任的,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代为补修后,对拒不交纳惩罚性修复费的,将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责成其主要领导在全市环境创优讲评会上表态发言,同时通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
(九)市财政局要将惩罚性修复费定期足额拨付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根据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实际作业情况分配使用。属于区应急处置队伍处置的,城市监察管理局足额拨付给区应急处置队伍。惩罚性修复费专项用于修复窨井设施的材料、人工费用支出和应急设备、车辆、机具购置及应急队伍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各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要组建专门的巡查和处置队伍,实施专业化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迅速处理;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便于接收任务并快速反应。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并有充足的窨井设施储备。
第八条 对未按要求落实窨井管理责任的市直属单位、相关城市区,由市效能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